環境部於1月20日辦理「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、限值」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修正草案,研商會議紀錄決議如下列
(一)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,現已全面禁止廢(污)水注入於地下水體。若事業違反規定將廢(污)水注入於地下水體,且其廢水中含有本次公告所列之有害健康物質(如 PFOS、PFOA 等)者,除行政罰外更涉及刑事責任。本公告係為明確界定有害健康物質之適用範圍與檢測標準。
(二)各界如尚有意見,請洽承辦人劉倩,電話: (02)2311-7722#2825,後續將依據本部法規命令法制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。